活性炭碘吸附值的测定必然存在一定的误差。这个误差对于我们签订合同有一定的影响。
根据美国ASTM D4607的文本,一个实验室的2次平行测试,其碘值测试结果误差应当不超过5.6%,而2个不同实验室的平行测试,其误差结果应该不超10.2%。
再来看我们中国的国标《GB/T 12496.8-2015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碘吸附值的测定》,文本规定:一个实验室的2个平行测试误差不超3%,而2个不同实验室的测试误差不超过5%。
那么是不是代表着我们国家的标准更严格呢?何老师认为并不是。依据何在呢?ASTM D4607明确只出其误差范围是基于95%的置信度区间,而国标对碘值测试的误差并未指出其依据。
何老师推测是有关标准起草单位纯粹觉得5%的误差不可接受,要显得我国的标准要求更高。如果有人觉得何老师这是在臆测,那我们再来看《煤质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的测定(GB/T7702.7-2008)》。2008版国标可以说是美标的翻版,步骤基本上是一模一样,唯一不同的主要地方是误差分别变成了2%和5%。实质上木质炭的国标曾屡经修改,尤其是碘化钾与碘分子的比例,到2015版已经和ASTM一致了,但是2015版的数据处理采用的是校正因子,而2008版的煤质炭国标采用的是和ASTM标准一样的等温吸附原理的3点拟合直线确定0.02mol/L时的碘吸附量。
当然,也许有关部门有自己的考虑,如果您知道由来,可以联系我们。